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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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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定,在此仅列举一前一后两个版本进行说明:Р公司法(1994 版)Р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Р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Р务。Р公司法(2006 版)Р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Р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Р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Р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Р②企业破产法(1986 版)Р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Р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Р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Р(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Р(三)破产债权。Р企业破产法(2006 版)Р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Р下列顺序清偿:Р(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Р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Р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Р(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Р款;Р(三)普通破产债权。Р(作者语: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上述法条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法律Р对应付职工费用范围在扩大,对职工的保护越来越健全,以人为本的Р思想得到持续贯彻与深化)〕Р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关于待岗生活Р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时效问题。Р 法院判决节选:当事人主张的待岗生活费属于公司拖欠的劳动报Р酬,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待岗期间仍然存续,同时Р待岗生活费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在适用时效制度时,应对Р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予以充分考虑,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案Р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Р 诉讼结果:拖欠多年的待岗工资被判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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