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决定》第4条对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第5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膁(四)《决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罿鉴定人根据法官要求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保障鉴定意见客观性、公正性,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种种疑点和猜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无从解决,只能是再找其他鉴定机构重复鉴定,客观上加重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对鉴定乃至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为此,《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蚇(五)《决定》规定了有关的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薃独立性和公正性必须以有效的监督和相关的责任为基础,否则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因此,《决定》在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并在第13条中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