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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苏价工414号文关于江苏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各市物价局:根据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在各市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一、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市180-23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20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180元/平方米。二、省辖市以下(不含省辖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三、各市要根据省规定的价格幅度,抓紧测算并分市、县公布供配电工程统一的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四、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具体执行的价格标准。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反映。特此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电力价格通知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共印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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