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日。逾期未开始经营的,港口拖轮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Р港口拖轮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拖轮)经营许可证》和《港口拖轮经营登记证》,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章经营管理Р第十八条港口拖轮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拖轮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拖轮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Р第十九条港口拖轮服务,由港口拖轮经营人与申请港口拖轮服务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通过合同明确双方义务、权利。Р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在保障船舶安全前提下,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配备合理的拖轮数量、类型、动力大小以及可使用拖轮缆绳等。Р拖轮作业单是确认双方服务的有效凭证,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必须包含代理名称、拖轮船名、拖轮马力、合作拖轮船名、船名、计划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及地点、辅助作业时间等内容。Р第二十条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港口拖轮及相关服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Р(一)港口拖轮经营作业,应当随船携带有效的《港口拖轮经营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Р (二)配备与其拖轮相适应的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应持有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拖轮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船长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Р(三)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拖轮,并使其技术参数良好,保持正常适航状态,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和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Р(四)有与其拖轮船舶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规章,掌握规范作业通讯语言;Р(五)港口拖轮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港口拖轮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护航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7个小时,靠离泊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Р(六)通讯设备应当在指定频道收听并保持与港口的控制台、导航雷达站、海上交通指挥中心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听从其指导,有条件的做妥录音暂存备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