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给予处罚。(三)个人 1.对在本年度内发生本责任书第五条第(一)款事故的港口企业及专业港口服务企业,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报送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在本年度内发生本责任书第五条第(一)款事故的,由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自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交通局备案;在本年度内事故主要考核指标超过本责任书第五条第(二)款相应指标的企业,分别按每项超标指标扣罚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年终奖金总额 20% 的标准,由企业自行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交通局备案。八、奖金来源:港口企业及专业港口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九、港口企业及专业港口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事故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及有关资料,凡拒报、瞒报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十、事故的责任以相关部门的处理、裁决、认定为准。十一、本责任书不影响党、政、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十二、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 302 号令)、《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80号)、《广东省交通厅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粤交保函[1997] 2577 号)、《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为准。十三、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承担责任。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港口企业、专业港口服务企业各执一份。港口企业专业港口服务企业(盖章) (盖章)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