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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港口水禁(限)航管理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船、拖带船组、试航船舶、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等特殊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Р(三)当常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以下时,所有旅游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舶及其他游船(艇)在核定的限制开航蒲氏风级内航行。Р(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Р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接收有关气象安全信息。在气象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Р蒲氏风级7级以上时,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并限制船舶离港。Р第九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Р(一)港口水域能见度200米以上1000米以下;Р(二)港口水域蒲氏风级6级以上8级以下;Р(三)其他影响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Р第十条当遇有浪涌、潮汐等恶劣海况,对船舶、设施进出港、靠离泊作业造成较大安全风险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禁(限)航措施。Р第十一条限航条件下,船舶、设施进出港、靠离泊作业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Р(一)引航机构、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Р(二)船长应考虑气象海况以及港口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操纵方案。Р(三)航道实行单向单船通航。Р(四)其他需遵守的规定。Р第十二条船舶、设施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进出港、靠离泊作业的,应当征得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Р第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Р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组织实施。Р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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