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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源费,除按照规定解缴中央国库的外,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解缴各级地方国库。第十九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费也可以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十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编制年度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定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的;(二)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三)不按照规定解缴、核拨、使用水资源费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取水人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11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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