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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择业、跨地区就业和农村残疾人进城务工、组织劳务输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第三十四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一定奖励,用于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岗位培训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并根据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手段,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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