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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贵州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Р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Р第七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Р(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Р(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Р(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Р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Р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Р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Р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Р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Р第九条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Р第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Р第十一条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贵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二条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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