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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班主任的法制意识刻不容缓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倘若班主任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时发现了未上课的事实;倘若班主任通过望诊问诊采取果断措施送往医院救治;倘若提前两天让学生家长接回;死亡后果或许不会发生,民事诉讼或许能够避免。Р 分析上述四例个案,如果班主任具有较强的法制管理意识,倾注全部爱心,及时有效地操作,完全可以避免。遗憾的是不仅事故发生了,而且酿成了纠纷。班主任是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心理的调试者,弱势学生的保护者。班主任应在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同时,增强法制管理意识。禁止居高临下,指责谩骂;杜绝漠不关心,延误时机;切忌缺乏爱心,视而不见。校园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升的趋势给教育工作者提出了紧迫而客观的要求:增强班主任的法制管理意识刻不容缓。Р 案例一:某县直机关幼儿园在课间活动时,组织幼儿喝米汤。教室里挤满了60名幼儿。队伍未整好,米汤桶便已到教室内,敞口无盖。由于幼儿拥挤,教师监管不力,一名杨姓幼儿被推倒在滚烫的米汤桶中,被烫成ⅱ级烫伤,烫伤面积为32%。Р 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的赔偿。”本案中的受害人和加害人均为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本《意见》关于主体的规定。幼儿园的过错表现在喝米汤的队伍未整好,顺序未组织好,米汤桶处无人看管,敞口无盖。Р 案例二:某小学两名小学生迟到后,班主任令其在室外站立,不许进教室。因是冬天,当日又下大雪,两名小学生站了一个多小时后,趁老师不注意,跑出校园。又因惧怕家长责问,不敢回家,在大雪天寻找避风的庙宇。因迷失了路而走失,数日后,在田地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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