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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者人格利益与亲属身份权益关系 论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能会给一个人带来社会对他的尊重等无形利益;而不好的出身则可能带来一生的耻辱。一个基本的交往礼仪知识常常告诉我们,尊重一个人,就必须尊重其家属;如果不尊重一个人的家属,必然被看成是对某人人格尊严的冒犯。同样,一个家庭成员(包括已故亲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必然给近亲属带来羞辱,使近家属感到愤怒、屈辱并产生精神痛苦;同时,社会对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也随之降低,这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如上述案例,荷花女的母亲陈氏,原本可以作为一个德艺俱佳的艺术家的母亲而受到社会尊重,现在因为其女儿在小说中被写成是有污点的艺人而倍受世人的蔑视,其母亲必然感到受到莫大的侮辱,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益,使死者近亲属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失。Р (二)从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分析Р 我国早期的《民法通则》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2日作出《关于死亡人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明确了死者母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者名誉利益的保护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的利益的保护,并指出,侵权行为,只有在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时,才可由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和身份利益的直接侵害,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是对生者身份利益的保护。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破坏正常亲属身份关系,直接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造成其精神损害和亲属身份利益的丧失。故“近亲属的救济权是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由法院直接赋予,并不依赖于死者。”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倾向于采用近亲属利益保护说。Р (三)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性分析Р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损害其近亲属身份权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除了要求具备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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