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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信托公约》对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协调——兼论中国信托制度的完善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3163KB

文档介绍
。这种学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以信托Р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享受信托利益。受托人受让信托财产只是为了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种代理行为,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不归属于受托人。Р2、债权说。它认为信托是一种产生债权关系效力的财产权设定转移的行为。Р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而另一方面,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债权,他有权要求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Р3、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虽归属于受托人,但这一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是附解除条件的。Р(二)复合说 1、双重财产权说。这一学说是大陆法系学者最难以理解的地方,它认为信Р托财产上的权利分为受托人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1egal title)和受益人的衡平法上Р9Р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两者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很显然,这是由于英国的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的独特历史所形成的。Р2、物权债权并行说。认为信托是既具有物权效力又具有债权效力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方面,受托人享有所有权, 且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享有包含撤销权和追及权在内的物权性权利。Р3、财产权机能区分说。该学说将财产权划分为管理权和价值支配权。管理权是指管理使用财产并能产生价值生产机能的权利:价值支配权是指能够支配管理权所产生的价值机能的权利。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权,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而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价值支配权,可以支配由信托财产产生的实际利益。Р(三)独立说这种学说从信托财产实质上应归属于何人这一问题出发,强调信托财产的独Р立性,将信托财产本身视为独立的法主体。将受托人视为该主体的管理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在某些方面又有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正是Р由于信托学说上的分歧和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才导致了《海牙信托公约》的制定。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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