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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典型的英美法系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替代明示信托的推定信托之外, 我们似乎可以区分两种主要的不同功能, 法院即是在这两种功能的意义上使用推定信托的。如果某人为他人的利益而执行业务, 那么作为推定信托的受托人, 他取得与业务执行有关所有的东西, 按照诚实信用, 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托人应将所取得的东西转移给委托人。根据司法判决, 特别是在有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合伙人之间, 甚至在劳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判决也适用这种信托业务执行关系。只要根据替代原则不能得到同样的结果, 那么这个规则也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 13 此外, 推定信托也可适用于撤销有瑕疵的处分行为。尤其美国经常这样做。如果某人因为欺诈、威胁或错误, 或者因为其他法律不允许对他的意志所产生的影响所导致的处分财产, 那么他可主张受让人是推定受托人, 而向受让人主张撤销其作出的处分行为。这条规则如果作些修改, 就同样适用于有瑕疵的遗嘱处分。 14 克茨:《 Trust( 英国的信托)与 Treuhand( 德国的信托) ———英美信托法与德国法上功能近似的制度的法律比较》(196 3 年版),第82 页以下[Koetz, Trust und Treuhand, Eine rechtsvergleichende Darstellung des anglo-amer- ikeanischen trustund funktionsverwandter Institute des deutschen Rechts (1963), S. 81f.f ] 参见:道森: 《不当得利》(1951 年版)[Dawson, UnjustEnrichment (1951)]. 《赔偿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Restitution(1937) §§ 160f.f ] 。克茨上文第 88 页以下,以及 Band II S. 273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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