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果,这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是否行使债权以及如何行使,是债权人对权利人的处分。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为限,说明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向债务履行清偿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依据。Р(三)债权人代位权一旦经法院确认将产生的法律依据。Р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Р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对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为所取得的财产。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旅行清偿债务,债权人接受次债务人给付履行。享受代为诉讼的成果,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Р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Р在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受限制并没有丧失,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的起诉权受到限制,仅能够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债务部分起诉次债务人。法院确认代位权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如未能全部清偿,债权人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的债务还有余额的,债务人还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Р3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债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不影响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均对债权人适用,如不可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瑕疵抗辩权。Р[参考文献]Р[1]王蕾丽.论代位权制度[D].中国知网 2013年6月第1页Р[2]马俊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中国知网.2013年6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