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考察在不动产使用中如何谋求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平衡,我国学者彭诚信持此说。“阳光不是因为它是物而受法律保护,而只有它对特定的主体有用时法律才作为一种利益(客体)予以考虑,并赋予主体特定权利——采光权来加以保护。法律保护的是和主体不能相分离的享用阳光的利益,而不是阳光本身。”彭诚信:《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Р根据该说,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最大化利用和增值,不仅不动产所有人享有采光权,不动产使用人同样由于享有利用该阳光的利益而享有采光权;且采光权权利的范围的界定也必须从采光或遮挡对主体利益大小作用上加以衡量。Р第三种学说为环境权说。该学说认为采光权是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之一。支持此类学说的有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我国学者陈华彬等。“要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Р “生活中之个人均有享受大自然所赋予的‘清净’之权利,一切污染,过度的噪音因而也都是对此权利的侵害。”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律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299页Р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公众强烈要求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由此,学界提出了物权生态化的概念——“物权法的生态化,是指整合物的经济性与物作为环境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生态性,将生态义务融入物权概念之中的做法。”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2002》,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80页Р在这种趋势下,该学说实质上是在相邻权的理论中加入环境保护的概念,使不动产权利内容得到了扩张和限制。扩张源于环境权的权利,限制源于环境权的义务。支持环境权说的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类享有的与自然、环境有关的固有权利,无需考虑是否为调节所有权扩张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