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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的性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纪律约束,并服从‘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在所有的良知之中,那里还留下了一个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Р最后,卡多佐引用了一位尖锐的批评家的话——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这就是司法性立法。并且是由法官自己承担风险的立法。当然,他也认为这是司法职务的最高的荣誉。在缺乏可适用的法条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并且在缺乏习惯时依据若法官是立法者将会制定的规则来宣告判决。卡多佐通过对法官造法的研究分析,最后提出了“司法性立法”这样一个概念,不仅是在法官造法的基础上的创新,也是对法官造法的升华。Р在演讲的最后,也即是本书的最后,作者不禁感慨:随着岁月的流逝,随着我越来越多的反思司法过程的性质,我已经变得甘心于这种不确定性了,因为我Р已经渐渐的理解它是不可避免的。我已经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都是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在这里面,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Р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卡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读全文,虽然作者并未在书中明确告诉我们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这样归纳: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遵循先例的前提下法官创造法律,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也是创造法律。Р《司法过程的性质》虽然不能解决我们遇到的所有问题,但是至少它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反观中国法学的发展状态,舒国滢先生曾指出,中国法学在当下有一个从“立法定向”到“司法定向”的转型过程,倘此论不虚,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期待,在“法”佐庇下,司法的“权威之墙”将日愈稳固地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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