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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律问题分析word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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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受托人对委托人亦产生一定的信赖;○3 该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或以实际履行作为生效要件,并且当事人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4 该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是无偿的,关键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5 受托人依合同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Р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获得委托人授权从事代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情况:一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并向第三人表明被代理人身份;二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向第三人表明自己是为他人利益进行活动的代理人;三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不向第三人披露任何代理信息。我国合同法大大突破了民法通则的体系,也一反大陆法系的传统,不但规定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还规定了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大胆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体系。9其中显名代理要求委托人直接承担代理后果;隐名代理,一般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但存在例外情形;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原则上由代理人承担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委托人享有介入权或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即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责任。Р由此可见,借名买房合同与委托合同相同点颇多,但是亦有不同点。首先, 委托合同是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合同目的广泛,而借名买房合同是为借名人购买房屋而制定的,合同目的特定;其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从事代理活动产生Р6王利明主编:《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第 366 页。Р7《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Р8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89 页。Р9黄建忠:《合同法分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版,第 616 页。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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