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现象,各国商法均确立了一套忠实、信赖规则。Р(六)信用保证保险制度Р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商事合同所设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其中,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往往是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由其投保自己的信用。由此可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一种兼具担保性质的保险,均具有分散信用风险、消化信用危机造成之损失的功能,因此,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信用问题。Р四、结论Р和谐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施。就目前来说,法律意义上的信用逐渐培育出伦理意义上的信用,对社会而言就意味着形成了一种珍贵的社会资本。随着法律制度内化为风俗、习惯、道德、信仰,最终塑造出诚信的人来才是制度的目的。当然,仅仅依靠制度化的机制所维持的信用并非最佳的选择,毕竟任何制度化的信用都有其内在缺陷,信用的发展,道德的醇化,人格尊严和人心的廉耻才是最有效的保障机制。任何制度的活跃毕竟只限于工具理性意义上,我们最终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建立起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诚信体系,打造出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Р参考资料:Р[1]?郑也夫:《信任的简化功能》,载《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Р[2]《淮南子·泰族训》,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Р[3] 参见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Р[4] 王辉、李仁玉、刘凯湘:《市场与契约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Р[5] 参见晏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