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行为理应视包为无效。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暇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傍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歃行为予以撤销致其失去效力寮的状态。引起撤销的原因是璨行政行为的一般瑕疵。Р对于行政行为的无效,除了由郯特定主体予以确认外,行政 ̄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桫可以自行判断并予以抵制。畀我国目前最具影响的一些行、政法学教科书都涉及到了对麋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问题…,并且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缜。例如,罗豪才主编的《行ヘ政法学》认为,对于某些无趋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有眵权抵制而不予执行。姜明安舜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固法》认为,对无效行政行为按,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有迟关国家机关可宣告该行为无趾效。而对于行政行为的可撤Р泓销则是由有权主体按法定程┩序予以实施的,行政相对人喃在该行为被撤销前仍受其拘阈束。另外,对于无效行政行江为有关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萦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碇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而对于一般违法的行肼政行为,相对人只能诉诸事祭后救济途径。Р四、关于公规务行为是否适法的判断标准Р如上所述,在判断相对人的烷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时,橇首先要判断公务行为是否适礁法。对于有“重大且明显”茇瑕疵的公务行为相对人可直昙接判断其为不适法。而对于倥其他情形的公务行为即使有槿一般的瑕疵也应当首先被推②定为适法。Р五、结论和思狒考Р综上所述,妨碍公务罪之构成须以公务适法为前提鹂,从行政法视角和我国实际动情况看,对是否公务行为应根据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椿,公务行为具有公定力、确炉定力和效力推定力,但对有阀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情应认定为无效,相对人对无炒效的行政行为享有抵抗权。垂对只有一般瑕疵的行政行为坐,相对人只能请求撤销或补影正。案例一中,相对人构成鬟妨碍公务罪,因为水电局的行政行为只属于一般瑕疵,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法有效国,相对人没有抵抗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