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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盗窃罪的演进及相关问题之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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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但书之规定,并不需要动用刑法,只要对实施者进行治安处罚即可。第三,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之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没有具体到动产和不动产。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仅动产才能成为犯罪对象,但是部分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不动产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理由是:盗窃罪的构成并不以财产的转移为必要条件,行为人窃占不动产后,虽然原物并没有移动,但原物主实际上已无法行使所有权,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这种秘密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与一般盗窃动产的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5]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各法律制度,认为不动产依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一,正如前文论述,盗窃罪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满足“秘密窃取”,动产尚可为犯罪之人秘密窃取,不动产怎能被他人秘密窃取呢?不动产的固有特性就是不可移动,试想:犯罪之人由于不动产所有人一时疏忽而侵占一时,当所有人醒悟过来,必将前往不动产所在地,此时犯罪者又有何权利再霸占?其二,我国民法上规定物权之变动,动产仅仅需要转移占有即可,而不动产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所以说将动产盗窃后因占有而使第三者误以为此物就是犯罪者的,而将不动产侵占后使用并不能产生像动产一样的效果。(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1]杰落清东.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状况[EB/OL].http://blog./s/blog_4c22e2b801000bst.html [2]张明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8). [3]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1052. [4]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J].法律科学,2011(4):100. [5]黄荣康.盗窃罪的对象及若干相关问题的探讨[J].政法从刊,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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