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Р(五)主持本会工作。Р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Р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Р(二)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Р(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Р(四)按规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Р(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Р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Р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Р(一)会费;Р(二)捐赠与赞助;Р(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补助;Р(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五)利息;Р(六)其他合法收入。Р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或物品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Р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