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 ⑸其他合法收入。Р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 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Р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Р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 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Р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 Р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 第三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 第八章:附则Р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