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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注册前交纳会费。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应用于: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四)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五)基础法律服务工作事业的宣传;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政策原因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七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 201 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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