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视具体情况,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 和开标时间, 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三十五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六条参加广汇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应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站上注册, 注册审核通过后进入供应商信息库, 才能参与相关采购招标活动的投标报价。供应商注册的资格、条件、审批流程以及供应商的管理和考评, 按照《广汇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至少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及关于参与投标活动的声明文件; (二)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资质文件; (三) 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等所有资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