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 本人工资低于或超过我市规定的当期最低或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为 0.8% 。 J 工伤认定 ungu pany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鼎力相助 2、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 按工程项目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 1% 计缴或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1.5 ‰计缴。(二)本办法实施时尚未竣工且已缴纳工程劳保费的项目,企业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报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并为仍在该项目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已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在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四)未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或已申报但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五)企业还应同时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业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五、劳动保障、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建筑业农民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六、企业应如实、及时申报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按本办法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企业未按实申报的,建筑业农民工本人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七、市政、园林等系统( 行业) 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八、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所有工程项目及在上述项目就业的建筑业农民工。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十、本办法从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