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对位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从竣工验收合格的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 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工程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公章): 签定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序号工程保修项目最低保修期限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2年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2年五装修工程 2年六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 2年七说明: 1、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