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预缴费函);资金实际到账后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缴费凭据,并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参保情况证明)。莇(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市建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芄(四)成都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莁(五)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缴费函或预缴费承诺书,并将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记入《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收取参保情况证明。羇(六)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负责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螅第六条(部门职责)肂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并将医疗、工伤及意外伤害等参保和赔付的社会保险数据信息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共享。蒁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市建委:负责协助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督促社会保险费资金未实际到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第七条(实施细则)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3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