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地下结构的层数或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可以隧道之间的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作为分级参考依据(详见表 5.1-4 )。表 5.1-4 不同施工方法中地下工程自身的风险等级表风险等级施工方法工程自身风险因素级别调整说明Ⅰ级明挖法盖挖法 1 、基坑深度超过 20m (含 20m )的深基坑;或基坑深度≥ 16 米的异形基坑; 2、基坑深度≥ 16米, 开挖范围内分部厚度≥5 米粉砂性土; 3、基坑深度≥ 16米, 承压水设计降深≥ 10 米; 4、对于基坑开挖面处于⑤1、⑤2、⑧2 粉砂性土层,或基坑开挖面与承压含水层顶板见隔水层厚度≤2米 1 、针对工程自身风险因素 1、2 条,如基坑围护结构地连墙接缝采用接头箱或工字钢接头形式,且外墙缝采用 3 根以上三重管高压旋喷桩加固措施的,基坑风险等级可以下调一级; 2 、针对工程自身风险因素 3、4 条,如基坑总包单位采用有承压水降水施工经验的专业降水分包队伍,且坑外设置承压水观测井和回灌井; 基坑风险等级可下调一级。盾构法较长范围处于非常接近状态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对该风险因素采取了可靠风险处置措施, 且周边环境设施风险源等级较低,风险等级可以下调一级; Ⅱ级明挖法盖挖法 1、基坑深度 12 m~2 0m(含12m) 的深基坑; 2、基坑开挖深度≥ 10米, 基坑采取钻孔桩、 SMW 工法桩等非地墙围护结构; 1 、基坑周边边环境设施风险源等级较低, 风险等级可以下调一级; 2 、未按照规范施工,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盾构法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盾构始发到达区段——Ⅲ级明挖法盖挖法基坑深度 5 m~1 2m (含 5m )的基坑对基坑平面复杂、偏压基坑等,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盾构法一般的盾构法区间对于开挖面存在粉砂性承压含水层,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Ⅳ级——基坑深度小于 5m ,隧道建设无相互影响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