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值补偿。Р七、奖励办法Р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限期内,签约并交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Р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Р八、搬迁补助费Р非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商业用房等)Р1.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给被征收人。Р2.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给被征收人。Р3.核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给被征收人。Р4.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Р,000元给被征收人。Р5.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Р6.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发搬迁补助费。Р九、对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Р十、其他事项Р(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Р(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有异议的,按方案解决争议的规定提出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Р(三)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Р(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Р(五)本方案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Р(六)本方案仅适用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110KV石湾主变电站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