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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之私募股权(PE)融资完全手册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4KB

文档介绍
Р РР  金融投资者 –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业专家,而且有些投资基金有行业倾向和丰富的行业阅历与资源。金融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要求:Р  对公司的掌握权Р  投资回报的重要性(相对于市场份额等其他长期战略的考虑)Р  退出的要求(时间长短、方式)Р  多数金融投资者仅仅出资,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加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不参加企业的日常治理和经营,也不太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者。一旦投资,金融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就很难掌握,因此选择出治理好、成长性高和拥有值得信任的治理团队的投资对象就非常关键。在中国,许多外国投资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选派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保障自己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了解。Р  金融投资者关注投资的中期(通常3-5年)回报,以上市为主要退出机制。唯有如此,他们治理的资金才有流淌性。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他们就会考察企业3至5年后的业绩能否到达上市要求,其股权构造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金融方面的阅历和网络也有利于公司将来的上市。考试大整理РРР Р Р  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商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一般股的安排权 (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假如未在商定的时间上市,必需以商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局部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肯定比率转换成一般股,同享上市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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