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全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一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13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权大概有一万多家,正说明了有限合伙正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而设置的组织形式。我记得当初在九十年代起草合伙企业法的时候,我们在《合伙企业法草案》里面规定了两种形式,一个是普通合伙,一个是有限合伙。但是这个草案拿到国务院去审查的时候,其中的有限合伙就被删掉了。删掉有限合伙理由就是中国没有这个实践, 没有这个实践你规定了有限合伙那就是抄美国,那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把它删掉了。但是删掉之后问题就产生了。因为这样一个非常适合于开展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呢?所以有的地方开始率先创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当然首先是深圳了。深圳制订了有限合伙条例,紧接着就是我们北京。北京市人大批准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来设立这种有限合伙,也就是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做了一些规定。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大力推广这种有限合伙式的私募基金。但是推广这种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也碰到一些问题, 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主要是两点。一个就是它的诚信, 一个就是涉及到它的自治。为什么说这两个是很关键的问题呢?我们知道有限合伙的创立是针对这些风险,或者针对巨大商业投资风险设立的。一般来说商业风险都存在,但是在有限合伙的制度里面特别会针对那些高度的风险设立基金。大家知道在 16 世纪、 17 世纪, 航海事业是最先适用于有限合伙, 而有限合伙在航海领域就具有高度风险的性质。我们在 2006 年修改《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的时候明确讲了无限合伙人承担管理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说明了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和无限合伙的责任人地位不一样。首先,有限合伙特别需要诚信。你想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他得有权利,他得有分红的权利,他有知情权利等等,不能他光出钱而没有任何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利益的平衡这就很重要,要兼顾这两方面。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投资环境比较恶劣,管理的制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