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互换,并办理互换手续。Р (三)公租房一经取得,申请人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缘由,放弃选房或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Р (四)获得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自享受公租房安排当季度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Р (五)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暂定为1年,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当被保障的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取消被保障的家庭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公租房。收回的公租房做为下一轮公租房安排房源。Р (六)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变更用途、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无合理缘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公租房租金,限期补缴,逾不缴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门收回公租房。承租人应当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РРР (七)房屋装修必需征得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装修费用由保障家庭担当,腾退公租房时不予补偿。Р (八)公租房安排后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及退出制度,依据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改变状况确定保障资格。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每年需协作街道、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年审工作,按时供应相关的年审材料,因不供应年审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行担当。对依法取消资格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家庭应当自行腾退房屋或者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腾退。Р 十二、监督管理Р (一)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租房的,经查属实,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Р (二)在公租房安排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