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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践中,课源制的征纳方法结合不同所得不同税率的设置,加强的是对低收入者的源泉控管,对高收入群体的纷繁困难的避税措施略显疲软,并且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因而,分类模式优点表现不足甚而转为弊端,缺陷愈加暴露。Р  其次,税目及税率的设置Р  同是辛勤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酬劳、稿酬及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承包经营和特许权运用费在适用税率上有较大差距,扣除的标准也有不同。尤其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均实行10﹪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股票转让所得更是实行免税政策。Р  从而发觉,高收入者对其主要所得项目能享受免税或10﹪的低税实惠。生产经营、承包经营也能造就大批富人,但其有准予扣除的项目,这就打开了避税的缺口,使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扣除数额,削减个税应纳税款;另外,起征点远高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及级距设置都少于工资薪金,在制度设计上又降低了经营者的税负。РРР Р Р  再次,起征点的设置Р  自开征个税以来,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仅调整过三次。但30年来,我国的GDP增势迅猛,物价水平一年高过一年,可见起征点的微小增幅并未跟随经济发展的步伐,也表明百姓的税负在加重。Р  这次个税草案虽然在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每一就业人员的抚养人数的基础上将起征点调至3000元,但是消费性支出是否包含了居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费用,能否与物价水平相匹配,都值得怀疑。高房价、高教化支出、高医疗费用使得3000元的起征点显得过于寒酸。Р  复次、关于不征、免征、减征的规定Р  目前的个税法中只有关于免征、减征的规定,而缺失对非税收入的规定。一方面,对奖金、军人转业及复员费完全予以免税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对奖金、保险赔款缺乏严格的界定,有违法律措辞明确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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