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后,重新评估认定仍然存在疑点,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提供证据不足的;Р2.拒不进行修正申报的。Р(三)应依法处理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Р第十九条评估审核。评估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分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Р(一)对分析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可暂不作处理,有关纳税评估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记录存档。日后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理。Р(二)对分析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质疑约谈或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收入。Р对有偷税、逃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税务资料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反馈移送部门。Р(三)对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应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四章评估文书管理Р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具体包括:Р(一)纳税评估对象清册;Р(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Р(三)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Р(四)纳税评估约谈记录;Р(五)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Р(六)纳税评估工作底稿;Р(七)纳税评估工作报告;Р(八)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Р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有关税务资料分类整理,对评估过程中使用的评估表证单书应及时归档,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户一档税务资料分类管理。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地税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全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