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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界限数额是以立法时的客观实际状况为基础而确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进展或货币的贬值,原各有关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和用以确定不同法定刑的界限数额将会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因此,在经过肯定时间后,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Р 各有关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等级以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为标尺而确立,而原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的各等级的数额差距是经过对各有关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具有肯定的科学性,因此,在一般状况下,为了便于立法机关的修改和司法机关的适用,我们可以实行这样的方法修改:原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的各等级的界限数额都分别乘以某一系数(如,1.5或2或3 ……),从而形成新的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 РР8РРР 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规定在刑法典之中,因此,对该体系的修改是对刑法典的部分修改,其修改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Р (二)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的现时运用 Р 新刑法典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然而, 对于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问题,新刑法典在很多条文中实行了抽象的立法模式,在分则条文上仅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模糊用语;此外,很多经济犯罪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其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的,而新刑法典在这些条文中只字未提犯罪数额问题。由于上述两种状况均未规定有详细的衡量标准,以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将无所适从。目前,应如何解决新刑法典存在的缺陷呢?笔者认为,新刑法典已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此时对新刑法典进行部分补充修改,以《补充规定》的形式,规定“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并对新刑法典中实行抽象模式规定数额的条文,以及其他以犯罪数额作为其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而又未规定有犯罪数额内容的条文作出法律解释,确定其犯罪数额等级和用以确定不同法定刑的数额等级。这样,新刑法典将能更好地顺当实施。 РР9РРР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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