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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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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常委会及党委工作部门进行日常的和实际的制约监督。但如果这样做,不仅成本大,而且远不如由党代表大会授权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行使制约监督权有效。第三,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既是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又是在民选前经党代表大会确认推荐的,从而能代表相应地域的全体党员。故其对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及党委工作部门行使职权进行制约监督就不仅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而且更具实效性,因为由各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组成的机构对于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及党委工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第四,目前这种制度之所以建议仅限于在地方而暂不在中央实施,是因为此种制度创新应有一定的试验期,先在地方试验风险较小。 РРР 其三,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整合与协调。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党和国家整个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协调,应在纪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检察院反贪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的反腐、防腐职能。建议通过一个纲要性文件,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各自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整体中各个环节的联系、衔接,使各机构能更好地分工协作,形成更有效的运作机制。二是加强反腐败机构与人大常委会、人大中党员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组成的机构(笔者在第二个建议中建议设立的机构)的联系,使制约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通过机制的整合、协调推进具体制度的有效运作。例如,就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而言,其有效运作就需要相关机构和各个环节的协调、合作:首先要有申报登记,其次要有审核调查,再次要有一定形式的公布公开(可从公开虚假申报者的信息做起,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最后还要有对违法者的查处。只有通过各相应机构的协调、合作,才能使该制度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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