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杨立新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或者 一个人使用多个ID的情况.Р我认为,ID即为网名,实际上是与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别名同属于一样性质 的东西,都受姓名权的制约和约束.在网名上,特别地表达了自然人对于自己姓名 的支配权利,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网名,使用自己的网名,变更自己的网名,而 不受更多的拘束.一个人使用几个网名,是姓名权中命名权的表达.一个网民不管 使用几个网名,它的主体不变.几个人使用一个网名,是网名的重合.对此,都有 相应的法律或者法理调整.РР精品资料,欢迎大家下载!Р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侵权,留言删除!Р提出虚拟的ID究竟有没有名誉权的问题,是对法律不理解.名誉权不是网名享 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网民都是自然人, 当然享有名誉权.网名所标表的主体,就是网民,就是自然人.侵害网民的名誉权, 就是侵权行为,就要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Р争论之五:一方认为被告的言词不构成诽谤或者侮辱;另一方主张被告的言辞 构成诽谤或者侮辱.Р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侮辱和诽谤的根本定义出发来确定.诽谤是无中生有, 捏造事实,诋毁他人人格;侮辱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 予以扩散,使人蒙受耻辱.对特定的人实施这样的行为,使第三人知道,就构成对 名誉权的侵害,就要承当民事责任.本案的被告在网络中所散布的言辞,属于诽谤 的性质,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害.法院判决被告承当赔礼抱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是 完全正确的.Р争论之六:一方认为如果原被告在现实中如果不认识,就不够成侵权;另一方 那么主张即使是原被告在现实中不认识,实施侵权行为也同样要负法律责任.Р我赞成后一种主张.无论在现实中原被告是否相识,并不影响对侵权责任的认 定.对素不相识的网民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只要能够证明属实,都可以认定 为侵害名誉权.其依据,就是网民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主体,都享有名誉权,受到法 律的同等保护.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