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相近种类产品。?判断产品是否是相同或相近种类,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进行认定。?确定产品的用途,则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Р8Р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Р判定标准:相同或者相近似≠混淆、误认? 判断原则:?整体观察: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综合判断: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如产品正常使用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排除考虑的因素:1、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即实现产品功能、技术效果的有限或者唯一的设计;2、惯常设计;3、未导致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材料特征的变换;Р9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主体Р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2009)第10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观察能力);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创作者的主观看法?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77条:?知识水平: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认知能力: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界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Р10Р案例:弓箭国际诉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Р原告诉称:原告是“餐具类贴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在餐具(玻璃杯)上通过油墨印刷了相同或者相似图案、色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Р 争议:贴纸与餐具是否属于类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