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Р(五)民主集中制原则;Р(六)依法办事原则。Р二、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镇股级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按县委相关制度执行。Р三、选拔任用条件Р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Р(一)拟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在试用期满后,工作一年以上。РР(二)拟任正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Р(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周岁以上干部可适当放宽学历。Р(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两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拟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Р四、镇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县委组织部同意。Р五、选拔任用镇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Р六、民主推荐一般在职位空缺时进行,民主推荐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Р(一)镇党政班子成员;Р(二)镇中层以上干部;Р(三)其他干部代表。Р七、股级干部提拔任职,由镇党委根据民主推荐和“三个一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审查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名单,并与县委组织部门沟通,确定考察对象。Р八、对确定的拟选拔任用的考察对象,由镇党委组织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Р九、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Р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Р十一、选拔任用镇股级干部,由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提出人事任免方案,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