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制度。一、镇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情况要有专题报告。遇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向上一级党委请示的事项包括:镇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镇重大活动的举办;镇党代会召开的时间、代表的名额和镇党委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有关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干部的推荐、任免、奖励和处分;主要负责人出国(境) ;镇党委认为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的其它事项。向上一级党委报告的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对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涉及镇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镇党委年度工作情况, 以及其它需由上级党委审定或了解的重要事项;上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向上一级党委的请示、报告,经镇党委会讨论确定,由镇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二、镇党委应及时受理下属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受理范围包括: 镇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下辖各党总支、支部、人民团体党组织。向镇党委的请示、报告事项,与镇党委向上一级党委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相同。发生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镇党委报告。 10 三、建立镇党委委员向镇党委书记报告工作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镇党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镇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工程、重要活动的调研、督查和落实情况;党委委员职责范围内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委委员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干部思想动态以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突发事件等相关情况;按照书记要求,需要专题汇报的工作事项等。四、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初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再次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次违反规定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