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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Р第六章 附 则Р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同自治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用标志管理检查专项行动,适时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官网、新闻网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举报侵害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将给予奖励。 Р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Р使用承诺书Р为打造好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确保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本酒庄(企业)郑重承诺:Р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产区和企业负责,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Р二、保证遵守《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葡萄酒80%原料来自企业自有管理基地,20%原料可以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内调剂,有生产车间、有酒庄,有自主品牌”的规定执行。Р三、严格按照标志申请使用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提交、审核和备案。Р四、严格履行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Р五、接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及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标志、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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