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进行法律诉讼。Р1、乙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农产品上以及擅自买卖、转让加贴标志行为的。Р2、乙方不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Р3、有证据证明因产地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以及不规范使用投入等原因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质量安全出现危害,继续使用标志的。Р4、不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记录,不接受甲方以及各级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Р七、协议期限Р1、本协议期限为3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Р止。Р2、协议期满,甲方重新与乙方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即可继续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Р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做出声明并充分说明理由。Р八、其它Р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Р附件:Р征订单位情况Р企业名称Р产品名称Р销售渠道Р超市专卖店(柜) 农贸市场出口贸易Р标志形式Р规格Р直径(mm)Р单价(元/枚,含电码费)Р数量(万枚)Р粘贴附着物Р包装规格(说明)Р金额(元)Р产品Р包装Р圆形纸质防伪标志Р合计金额(元)Р收货方Р名称Р邮编Р地址Р传真Р联系人Р电话Р手机РEMAILР运输方式Р邮寄中铁快运自提Р运输说明Р征订单位名称(盖章):Р填表人: 年月日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征订表Р联系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Р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Р邮编:100081Р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Р开户名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Р帐号:050601040009940Р联系人: 高芳陈思Р联系电话:010-62191443,01062122266-4042(3040)Р传真:010-6211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