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给镇(区、街道),同时留存一定比例规划空间指标,纳入区级平台管理。 Р第二十一条区级平台按照我区不同镇(区、街道)的发展定位和均衡发展要求,统筹确定规划空间指标交易价,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镇(区、街道)规划空间指标有多余的,可以申请区级平台收储;镇(区、街道)规划空间指标不足的,可以向区级平台申请购买。平台收储价与购买价均为2万元/亩。Р第二十二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平台交易结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依法逐级上报审批。Р Р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Р第二十三条盐都国土分局建立土地指标交易资金专户,通过指标交易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获取的成本性支出,全区土地整治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项目复垦和建新规划方案、前期和竣工测绘以及耕地质量评定等服务性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Р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专户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审计。 Р第六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土地指标交易配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Р第二十六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指标交易结果,动态调整各镇(区、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并加强考核。 Р第二十七条区监察局、盐都国土分局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指标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盐都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