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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07KB

文档介绍
改并暂停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Р(一)标志授权使用人未严格按照宁夏菜心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Р(二)生产区域超出宁夏菜心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Р(三)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宁夏菜心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Р(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宁夏菜心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Р(五)拒绝接受证书持有人以及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Р(六)标志授权使用人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超期限使用标志。Р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证书持有人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Р第十六条标志授权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证书持有人有权Р取消或终止其标志使用资格,并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示:Р(一)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Р(二)违反宁夏菜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Р(三)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Р(四)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对宁夏菜心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Р(五)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Р第十七条标志授权使用人每年12月底前向证书持有人报备当年度标志使用情况。证书持有人应定期向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备标志使用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Р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可向证书持有人和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宁夏菜心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等,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供。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宁夏蔬菜产销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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