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Р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Р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Р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Р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Р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Р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Р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Р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РР第四条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Р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Р(¥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 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 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Р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 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 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 上所载企业 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 乙方无关。Р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 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Р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 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 铺承担违约责任。Р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Р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 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 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Р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 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Р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Р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Р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