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Р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Р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Р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Р(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Р(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Р(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Р(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Р(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Р(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Р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Р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Р 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Р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Р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