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Р(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Р(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Р(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Р第十九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Р(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Р(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Р(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Р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Р(一)在试用期内的;Р(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Р(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Р第二十一条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Р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Р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Р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Р(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Р(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Р(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Р(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Р(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Р(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Р(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