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服从医院管理,在纠纷处置完毕后必须接受医院 的问责处罚措施。Р对于拒绝接受医院问责处罚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 纠纷发生时向医务科及分管院长书面申明,由当事医务人员 自行主导处置医疗纠纷,医院仅提供必要的配合。根据处置 后的结果,决定是否免责免处罚:处置后,实际赔偿数额低 于医调委或司法认定数额的?20%及以上比例时,医院不再问责处罚。处置后,实际赔偿的数额为医调委或司法认定数额РР时,当事医务人员仍需要接受问责处罚,处罚额度按照Р60-80%执行。处置后,实际赔偿的数额高于医调委或司法认 定数额时,医院对结果不予接受,由医院进一步处置,当事 医务人员必须接受问责处罚,处罚额度按照?100%执行。Р对于未提出书面声明自行处置纠纷,?但又拒不接受纠纷问责处罚方案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交由卫生局和人事部门Р进行处理。对于拒不接受纠纷问责处罚的科室主任,或在纠纷处置中不积极配合工作的科室主任,医院将予以解聘。Р四.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名词说明:Р重大医疗纠纷: 包括所有患者问责医院,?经医院同意、医调委调解或司法判决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存在一Р定过错或责任,对患者身心造成一定损害,需要支付赔偿的医疗纠纷。Р低年资医师: 指住院医师(含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医师) 和调入我院工作不足三年的主治医师(含调入我院后未满三Р年即聘任主治医师的人员)?。Р医院同意的外请专家:?指手术科室为开展疑难手术或新技术手术,以医院的名义邀请,由医院支付专家费用,并 经过专家所在医院同意后,到我院主持手术的专家。Р本办法中关于医疗纠纷责任度的认定均以医调委专家“医评”结论和(或)司法鉴定结论为准。Р五.护理工作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置及赔偿管理参照护理РР部制定原规定执行。Р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后处理的医疗纠纷,均参照本办法处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