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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刑法考试重点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81KB

文档介绍
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即指不适用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指审判时已怀孕也包括羁押期间已流产(自然、人工)。司法解释扩为:从立案、羁押、一直到死刑执行之前的整个过程。Р(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РA.案件管理权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РB.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严打时期,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院,在刑法修订后应当取消。2007年1月开始,死刑复核权的应归位。Р(4)执行制度上的限制。48条一款规定,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审判经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其他的法定情节,如聋哑人、盲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杀人的等。Р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死缓之后根据其表现有三种结果:A.没故意犯罪减为无期;B.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C.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人主自发生犯罪时起即执行)。Р附加刑从刑,补充主刑的适用。 既可附加适用(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Р也可独立适用(对犯罪较轻的,可独立适用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Р一、罚金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利型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因为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共125条)Р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等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对其起到惩罚的教育作用,以防再犯。Р2、适用方式:(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的一种。(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刑(对单位)。(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用。(4)并处或单处: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Р3、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及数额的司法确定缴纳(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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