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最新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39KB

文档介绍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手段。Р取保候审: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事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Р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Р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Р51.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Р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Р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期限则为1日至15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Р5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Р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Р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Р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Р53.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Р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